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7年9月22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嗣於98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8年9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3893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3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3月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