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2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恐嚇及詐欺等案件,分別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及3月確定,嗣並經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97年9月2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在98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8年9月21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司字第098003893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99年5月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9年4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