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金大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萬天 再審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訴訟代理人 王義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受命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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