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建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金大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萬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845,489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8,97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切勿自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