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建瑞 代理人 劉豐綸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建瑞於民國105年2月5日所提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
債務人陳建瑞自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台幣1,200萬元,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裁定債務人自105年3月14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更生事件為執行,並命各債權人陳報債權後,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2,434,652元,製有債權表乙份,並依法公告暨送達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後,而告確定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更生事件、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更生事件執行卷宗核閱屬實。從而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既已逾1,200萬元,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債務人105年2月5日所提之更生方案,且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 爰依 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本裁定於105年9月1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