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4號原告 謝永順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敏
趙義雄 被告 謝秋冬
謝鐘阿扁 謝呂呅 謝俊億 林 陳淑英 陳嘉和 兼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來秀 被告 陳順治
謝式籐 訴訟代理人 謝瑜芸 被告 謝有勝
謝偉仁 兼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式源 被告 謝文棟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謝錫湖 被告 柯木枝 訴訟代理人 謝勝雄 被告 謝林快 訴訟代理人 謝宗庭 被告 劉孟思
謝明宗 謝昀倩 謝依蓁 兼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駿祥 被告 謝式龍
謝式欣 謝順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欄第二項、附表一備註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謝駿祥」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謝俊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