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5號原告 洪政雄 被告 徐大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士瑋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