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24號原告 黃鳳
柳國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被告 柳國鴻
柳錦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