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 黃尾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德山 等10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為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上開判決本訴不利部分不服,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654,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951元,對上開判決反訴即原審判決上訴人無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不服,上訴利益為877,9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9,321元(本訴+反訴:144,951+14,370=159,32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莊心羽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