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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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 黃尾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德山 等10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為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上開判決本訴不利部分不服,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654,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951元,對上開判決反訴即原審判決上訴人無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不服,上訴利益為877,9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9,321元(本訴+反訴:144,951+14,370=159,32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