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呂義順 訴訟代理人 蕭琪 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鍾銓 之繼承人、 陳象 之繼承人、 陳得財 及陳南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門牌號碼澎湖縣馬公市西文澳96號房屋(即澎湖縣○○市○○段○○○號)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