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80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裁定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陳忠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