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江忠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江忠信等間因106年潮救字第15號訴訟救助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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