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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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3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5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此項裁定業於同年5月8日補充送達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暨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等件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