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更㈠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來香
訴訟代理人  吳俊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施鳳珠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86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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