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9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震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平洋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太平洋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債務人每月應給付之酬勞為何?(即聲請人得請求者僅該報酬之1/3),並再表明本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聲請人雖於102年4月2日提出補正狀,惟仍未依上開裁定意旨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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