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再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4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吳宗霖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3951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確定判決(本院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7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673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受刑人吳宗霖於100年度偵字第16
735號偵訊時,因告訴人傳聞一面之詞,無中生有,經警察誘騙之供詞,乃因聲請人當時因車禍腦部嚴重受創,意識不清所致,於收押禁見至一審判決時,聲請人均在看守所吃腦部受創藥物,意識都在不清下而為供述。然事實上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並無至案發現場,亦無拿兇器恐嚇告訴人拿取財物,因當天確實與友人 劉茂源 、 吳阿冊 及3名同事相聚在嘉義天心釣蝦場,有證人、錄影機、消費帳單、工作人員可以為證。聲請人提供證人劉茂源、吳阿冊等人聯絡地址、行動電話手機號碼,與嘉義天心釣蝦場地址等相關資料,從二審、三審、非常上訴、再審,給法院都遭駁回確定,冤情石沈大海,只有依法向貴司法院聲請冤獄,司法人權不公,有必要依職權行使再審要件。因聲請人並無犯罪行為而被司法人員不當胡亂判決,已違背維護公平正義原則、違憲、草率、荒謬、不正義,造成社會對立,是個人自由和人權之最大威脅,以及對民主的最大傷害。又違背正當法律程序,檢調可以把無罪辦到有罪,也可以把有罪辦到無罪,令人瞠目結舌和髮指。懇請貴院不要踐踏司法正義,維護司法人權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又再審無理由經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同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甚明。另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條亦著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指其於案件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因腦部嚴重受創,導致意識不清,而遭警察違法取供,及於檢察官訊問及法院訊問時,因服用腦部藥物,致供詞均非事實一節,聲請人並未依上述規定提出證據,此部分聲請再審之程式即與規定相違。至聲請人指其案發時間不在場,並舉劉茂源、吳阿冊、天心釣蝦場地址、電話為證據,另又聲明有錄影帶等證物足以為證。然此部分再審理由,聲請人業於本院101年聲再字第100號聲請再審案件已經提出,且經本院上述案件以其聲請無理由,駁回並確定在案,有該裁定書在卷可參。是此部分同一原因,顯不得再聲請再審,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再審,程序上顯違背規定。
四、綜上,本案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依法自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規定,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孫玉文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