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請人 李俊宏 代理人 陳雲惠 律師相對人葛勒林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依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關於「新台幣2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25,2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