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40號原告 蔡麗雲 被告 資厚賢
鍾文祥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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