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文上
上列被告因侮辱公務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12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文上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1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玉堂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