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佐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佐維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佐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被告前於民國105年2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於10
6年7月10日以106年度豐簡字第3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
定,於106年8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審酌本
案被告所犯之罪與構成累犯之前案同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為
同一罪質之罪,認本案被告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不致生
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有罪刑不相當之
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於102年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被告未能戒
絕毒癮,嗣分別於103年3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於105年2月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論罪科刑
、執行刑罰(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判案紀錄表),仍無
法戒絕毒癮,復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視於毒品
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所為
殊不足取。惟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並未因此危害他人,所
生損害不大,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並其大專肄業之知識程度
,業商、經濟為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資
料),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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