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89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秀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奕群 等27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7,800元【〔(135+2-23)×4200〕+〔(97+8-41-8-1)×3800〕=6878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