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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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9號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吳坤銘 被上訴人 林峰 名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7,007元(見卷二第139頁、卷一第15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