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五三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碧容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陸佰陸拾陸萬肆仟貳佰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壹萬柒仟柒佰陸拾玖元,折合新台幣玖拾伍萬叁仟叁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伍萬叁仟貳佰陸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B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