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83號
原   告  張家紘
被   告  王永慶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原告尚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