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姵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萬玖仟伍佰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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