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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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易萍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灣高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仁尾智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公司地址係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0
樓之2,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憑,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惟聲請人
已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陳心怡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