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湖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鈞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8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傅鈞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本院參酌
被告尚無前科資料、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工作狀況
、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從寬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簡吟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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