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小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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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小字第632號
原   告 嘉義市嘉豐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羅永祥
訴訟代理人  蔡相如
       陳宇柱
       林英如
被   告  盧獻華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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