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小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小字第632號原 告 嘉義市嘉豐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羅永祥 訴訟代理人 蔡相如 陳宇柱 林英如 被 告 盧獻華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