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8號
原 告 簡威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昌金融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併陳報原告住所(起訴狀漏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