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8號
原   告  簡威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昌金融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併陳報原告住所(起訴狀漏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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