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蘇紫甄
一、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曾炳坤 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
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不服上訴標的之核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交抗告費新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