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0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094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瑋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姓名有誤,請提出正確債務人姓名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