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77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俊良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
國102年3月12日所為之102年度中補字第487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
3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
99元」。
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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