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362號
原 告 劉桂香
被 告 陳妮妮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俞
被 告 高碧珠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
二年三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四月十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四月三十
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