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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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20號原告 林利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魏應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魏應充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億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82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7,82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