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 林清塗 訴訟代理人 林整宏 寄宜蘭縣宜蘭市○○路○○○○○○號信被告 林阿港
吳依筠 黃美玉 黃照雄 鄒連成 楊默君 諸葛俊元 諸葛俊亨 諸葛庠 鄒碧雲 兼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鄒春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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