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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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三元 被告 康尚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萬0,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