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79號抗告人即原告 楊惟仁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2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抗告人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裁定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其訴訟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惟抗告人業已於民國104年2月6日繳足裁判費,原裁定顯然有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於本院為原裁定前確已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原裁定誤以抗告人未繳足裁判費而駁回其訴,顯屬有誤,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嘉豐
法官曾育祺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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