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 陳度涵 被告 張棟瀾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01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蕭世昌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