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56號上訴人 屈萬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庚分公司等間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呂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