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金上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上易字第3號上訴人 王庭 被上訴人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裁判,應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1981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下稱刑案),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471-472頁)。
二、經查,前開刑案業經處分不起訴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為憑(見本院卷二第481-484頁),並據兩造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二第493頁),且經本院調取刑案卷宗核閱無誤(見本院卷二第491頁),爰撤銷前開裁定,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何君豪
法官張文毓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