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張瑜羚 被告 黃韋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79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張道周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