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85號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韻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