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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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67號聲請人 賴靜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愉靖 間撤銷停止親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