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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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360號聲請人 盧金玉
盧麗淑 盧毓秀 盧宜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盧水旺 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被繼承人盧水旺之親屬系統表,包含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年籍
資料、存歿情形、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被繼承人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不願出席親屬會議之證明。
(二)、陳報除本件聲請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繼承人、受遺贈人
)是否同意聲請人指定之人選,若同意者,應提出同意書正本。
(三)、聲請選任之遺囑執行人 林恕任 之願任同意書。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黃于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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