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 吳春華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林韋甫 律師 吳俊宏 律師 林亭宇 律師被告永和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榮哲 被告 林桂貞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872號之起訴及不處分,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有不起訴處分書1紙附卷可查稽。故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