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4歲上列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7日以94年度易字第9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進行審理程序,並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後,認有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撤銷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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