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00號聲請人李 蘇德貞 (原名蘇德貞)代理人 林苡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05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0年2月11日,適逢年節連續假日而順延於同年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5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