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49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偉銘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命令聲明異議(110年度執更助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有明文。又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三、經查,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74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下稱本案),於109年11月16日確定在案,後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而後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及前開裁判可佐,則檢察官依本案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核無何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異議意旨所指本案判決有漏未適用新法云云乙事,屬是否對本案判決另循程序以資救濟之範疇,尚與檢察官之指揮執行無涉,是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