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292號原告 吳宥慶 送達代收人 吳嘯生 被告 高清堂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9年度審易字第1056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4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倪霈棻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