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簡字第10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紹麒指定辯護人唐禎琪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3300號、108年度偵字第23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一○九年度審訴字第五二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2日以109年度審訴字第522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本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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